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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最新版充电桩补贴方法
点击次数:30 发布时间:2018-09-10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补贴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补贴项目除满足*****新通用性标准要求,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标准或***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2.充电设施必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至少5年的正常连续使用。

    3.建设前已在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记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4.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方已按要求在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录入,所建充电设施均已接入管理平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

    (二)支持充电设施良好运营。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不予补贴,对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年度进行运营电量补贴,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能实现在管理平台上的充电数据实时共享,充电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2.企业充电数据采集符合***、省、市有关规范要求,需对充电和运营数据采集和存储,并且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3.企业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充电设施运营安全可靠。

    第六条 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补贴标准如下:

    1.充电桩项目:

    (1)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5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交流充电桩:按照1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换电设施项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二)对于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按照0.1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单桩(单个换电工位)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

    以上补贴范围和标准可根据年度工作任务重点进行适当调整,在年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报通知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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